《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解读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使我区广大居民更好地了解新政策,掌握新政策,享受新政策有关待遇,现就新政策关于对需要进行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究竟有哪些利好消息?如何最大化地享受我区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解读。
一、新的医疗救助办法给广大居民带来哪些利好消息?
(一)救助对象扩面
原《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中救助对象人员范围:1.本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2.城镇“三无”、农村“五保”;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4.本市持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5.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新政策已将孤儿、持证三级或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困难群众范畴,上述对象住院,均可直接在定点医院享受民政医疗救助记账减免。其他人员中新增:1.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3.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首次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纳入广州市医疗救助范畴,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申请最高5万元的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提高。
困难群众和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参加城乡社会医疗保险予以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最高资助从600元/年提高到800元/年;门诊医疗救助由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改为每人每季度不超过300元资助;门诊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增加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救助;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门慢项目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含超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门慢累计不超过300元/人/月,每病种不超过100元;门特项目不超过1000元/人/月/病种(项目)。住院医疗救助改为分段报销,对医疗费用大的困难群众救助比例更高,救助更精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合并了旧政策住院(门特)医疗救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救助类型,简化了医疗救助类型,方便群众申请。
(三)救助限额增加
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2万元,五保、“三无”及新增救助对象孤儿住院期间产生的护工费报销额由原来90元/天提高到120元/天。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由4万元提高至15万元并且可在医院享受直接减免,大大缓解了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简化了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二、我区困难群众产生医疗费用如何最大程度享受医疗救助?
属于我区困难群众,在产生医疗费用后,如何最大化享受我区医疗救助呢?困难群众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购买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小病看门诊后,凭票据到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办理门诊医疗救助,最高救助300元/人/季度;大病住院出示身份证及相应的证件办理住院登记,出院时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含民政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直接记账减免,最高救助限额30万元(最高限额15万元民政医疗救助,最高限额15元万民政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直接减免后个人自付超过2000元以上的,凭发票结算单(门诊个人自付也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2万元;如申请2万元临时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高,达到1万元以上的,还可以申请花都区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