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排废水污染环境企业主获刑九个月
今日花都讯“以后我出去了,我会跟身边的亲人和朋友说,要做企业一定要先通过环评才能做,不能污染环境。”昨天(11月23日),在花都看守所,之前因污染环境而获刑的企业主许某梅向到访的媒体说。
废水外流重金属严重超标
据了解,2014年底,许某梅在炭步镇社岗村开设“广州市顺声电子”有限公司。2017年3月份,区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市环保局监察支队人员,前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社岗村陆仕路龟岭A10号之一的广州市顺声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场所占地面积约930平方米,建筑物2 间,主要从事线路板加工制造。经实地勘查,该生产场所的生产工艺为:覆铜板—一油印一—蚀刻—一打磨一一成品,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污染物为蚀刻后产生的废蚀刻液和油印、清洗、打磨时产生的废水。其中废蚀刻液抽至该单位厂房东侧的白色胶桶;油印、环清洗、打磨时产生的废水排放至东侧的135立方米的沉淀池,检查时发现沉淀池北设有一白色排污口,其废水经厂内雨水渠后经过化粪池后流入外环境。该单位未能提供其废蚀刻液和油印、清洗、打磨时产生的废水的第三方回收合同及收据。
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通知区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前来现场进行采样监测;区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在沉淀池北侧排放口(处理设施排放口)和厂外排放口分别取样。经化验分析,该场所处理设施排放口与厂外排放口废水中均含有铜、锌等污染物因子并与厂内废水池与沉淀池污染因子特征相同,上述废水含有镍、铜、锌等重金属, 其中铜超标14.78倍,管超标2.9倍。今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梅在广州市顺声电子有限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
证据充分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区法院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许某梅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被告人许某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许某梅上诉称,广州市顺声电子有限公司因本案被环保局查处而停产,导致资金链断裂,除高利贷借款支付的工人工资外,部分工人工资及供应商货款未付、引发劳动争议和货款纠纷,需要上诉人处理。上诉人是家庭唯一经济支往,有65 岁母亲需要赡养,尚在上学的两个儿女需要抚养,为支付工人工资所借的高利贷无法及时偿还,家人经常受到债主的恐吓和骚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较短的刑期或适用缓刑。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许某梅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许某梅经营的广州顺声电子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镍、铜、锌等重金属,其中铜超标14.78倍,锌超标2.9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原判确定的刑期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原判。
案件警示环境保护的红线不容践踏
据法院工作人员李璇炜介绍,环境污染这类的量刑主要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来定的,例如污染环境的时间、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许某梅在整个的查证过程中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对她作出量刑还是恰当的。希望通过此案例给社会树立一条环境保护的红线,让大家对这条红线不不敢违、不愿违、不能违,起到警示的作用。
花都新闻中心理聪苑媚
通讯员小玲银华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