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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束】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花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17 16:57     【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花都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发展需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区农林局草拟了《广州市花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意见建议的社会公众,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花都区农林局反映。联系电话及传真:36996221,电子邮箱:hdxmxmk@163.com。

 

  意见征集时间:2016年8月17日至8月23日。

  

  附件:广州市花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花都区农林局

  2016年8月17日

  

  

  

  广州市花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全区人民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类型和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该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中心城区,包括新华街道办事处、新雅街道办事处、花城街道办事和秀全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各镇中心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医疗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秀全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巴江水厂、炭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东部水厂、石角水厂、花东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九湾潭水库,福源水库,芙蓉嶂水库,三坑水库,伯公坳水库。上述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是根据《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划定。若《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进行调整,则禁养区相关区域范围相应自动调整。

 

  (3)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主要旅游景区(点)、森林公园和生态林区等,包括:王子山森林公园、九湾潭森林公园、丫髻岭森林公园、福源森林公园、高百丈森林公园、蟾蛤石森林公园、芙蓉度假区、大岭顶生态林区和鸡枕山生态林区等。

 

  (4)主要交通干线(机场周边、铁路等)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重点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流溪河、白坭河干流河道岸线及岸线两侧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该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流溪河干流岸线两侧1千米至5千米、支流河道岸线及岸线两侧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包括:高溪河、老山水、响水河、犁头咀水等。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适养区内全面推进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

 

  二、管理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和关闭。

 

  (二)在限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须达到环保排污标准。否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和关闭。

 

  (三)在适养区内已建或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按照国家规划、用地、环保、防疫等要求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称畜禽,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白鸽等。

 

  (二)本通告所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达到以下规模的养殖场(户):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羽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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