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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知查字〔2017〕2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17-06-16 11:17     【 字体:   】

张镇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家保文具劳保批发部):
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你销售的达豪牌强力粘蝇胶上标注“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0720047842.8,外观专利号ZL200730046123.X”,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经调查:ZL200720047842.8已因有效期届满终止,ZL200730046123.X因未缴年费终止;你销售的达豪牌强力粘蝇胶有合法来源,但相关销售帐册不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销售标注“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0720047842.8,外观专利号ZL200730046123.X” 达豪牌强力粘蝇胶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0720047842.8,外观专利号ZL200730046123.X” 达豪牌强力粘蝇胶的假冒专利行为;
2.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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