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知查字〔2017〕1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张镇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家保文具劳保批发部):
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你销售的白板笔(WB528),标注“专利号:ZL201230507396.0”,涉嫌假冒专利。
经调查:ZL201230507396.0因未缴年费终止,你销售的白板笔(WB528)有合法来源,但相关销售帐册不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销售标注“专利号:ZL201230507396.0”白板笔(WB528)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销售标注“专利号:ZL201230507396.0”白板笔(WB528)的假冒专利行为;
2.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