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知查字〔2016〕5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相关线索,你销售的喇叭,中心灯花标注专利号ZL2014204746295,涉嫌假冒专利。
我局现已查明:专利号ZL201420474629.5对应的专利权合法有效,你未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在我局调查期间你未能证明你所销售的喇叭(中心灯花标注专利号ZL2014204746295)的合法来源,且相关账册不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销售喇叭(中心灯花标注专利号ZL2014204746295)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2.罚款人民币800元。
广州市花都区知识产权局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