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问: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条件是什么?
答: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户籍状况: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
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六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券和其他财产。
问:最低生活保障如何申请?
答: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问:最低生活保障如何审核审批?
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批意见。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发放低保证,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问: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发放?
答: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有什么义务?
答:1.提交家庭成员身份、家庭财产和收支情况等相关资料(《广州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以及其他有需要提供的资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3.如实申报家庭月平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
4.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5.低保家庭应当主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6.授权和配合区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调查。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拒绝授权或者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问: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我区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财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3.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
4.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5.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隐匿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家庭存款超过低收入标准的16倍。
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答:新华街社会事务科:020-86834875
新雅街社会事务科:020-36859082
秀全街社会事务科:020-37707653
花城街社会事务科:020-36885300
花东镇社会事务办:020-86761777
花山镇社会事务办:020-86941131
炭步镇社会事务办:020-86843549
赤坭镇社会事务办:020-86841400
狮岭镇社会事务办:020-22688898
梯面镇社会事务办:020-8685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