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定居的退休人员
对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本市户籍在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非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
每年3月至6月20日,本市户籍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非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至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区社保机构办理验证手续,也可采取挂号信邮寄生存证明的方式进行验证。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管理的,也可提供生存证明由单位统一代办。本社保年度内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次年度养老资格认证。
1、省内定居
由离退休人员本人或被受托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包括列入协查机构范围的退管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网点办理。
(1)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协作系统)在居住地社保机构直接验证。
(2)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由本市社保机构办理。
2、省外定居
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3、境外定居
(1)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2)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3)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4)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5)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所在街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20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20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停续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提交单位申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发或续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五、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100-10000元奖励,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
举报咨询电话: 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