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序号 |
待遇项 |
发放标准及办法 |
所需提交材料 (◆代表需提供原件,◇代表需提供复印件) |
一、按月享受的定期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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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 |
(1)享受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享受期限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1998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不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3)享受标准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开始发放。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则失业保险金也相应调整。 (4)申领流程 详细见下文“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图”。 (5)申领时限 a.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其后失业的人员,以及2014年7月1日前失业、但失业之日距7月1日尚未超过60天的城镇户籍人员: 失业人员可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即失业之日)的当月即办理申领手续。延后办理的,每延后一个月则失业保险金起始发放月份也相应延后一个月。 b.2014年7月1日前失业、且失业之日距7月1日已超过60天的城镇户籍人员: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即失业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6)发放办法 a.办妥申领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每月需按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验证手续; b.失业人员如有住院治疗、在怀孕期间(女性)、子女未满一周岁(女性)等正当理由,无法按月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可在相关情形结束后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中断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c.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区转移户籍的,可选择将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所属区调整为迁入区,并前往迁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及验证手续; d.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可到原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领手续,继续领取中断的失业保险金。 |
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明(◆◇); (2)《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原用人单位盖章; (3)若单位已失踪、注销的,《申请表》无需单位盖章,但需提供单位失踪、注销的相关证明(◆◇); (4)若有劳动争议的,《申请表》可无需单位盖章,但需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5)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需复印个人信息页和本次失业登记页; (6)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7)本人银行账户资料(◆◇),详细见下文“相关说明”; (8)本市户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或者非本市户籍选择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须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 (9)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 (10)原属于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一并提供档案里的工龄审核表(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表)(◆◇); (11)如有可视同缴纳年限的服现役年限未录入,需提供《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按月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创业证》(◆); (3)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说明(◆)。 正当理由申领中断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创业证》(◆); (3)本人书面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和出院诊断证明、围产手册或者子女出生证明等)(◆◇)。 变更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所属区: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创业证》(◆); (3)本人《居民户口簿》(◆◇); (4)本人书面申请(◆)。 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续领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创业证》(◆); (3)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证明(◆◇)。 |
2 |
求职补贴 |
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者不予发放)。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次失业的,限期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开始,不再发放求职补贴。 |
随失业保险金申领同步办理,无需另外提交材料申请。 |
3 |
失业期间 医疗保险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待遇,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的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除(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 |
随失业保险金申领同步办理,无需另外提交材料申请。 |
二、一次性领取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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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加发 失业保险金 |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 |
(1)本人身份证明(◆◇); (2)婴儿出生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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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就业后 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险金 |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地不限),就业后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
(1)本人身份证明(◆◇); (2)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如在异地重新就业并参保的,需提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自劳动合同签订后满3个月的参保缴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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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后 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险金 |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开办地不限),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
(1)本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机构法人不是本人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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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可在失业人员死亡后6个月内,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一次性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1)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须清晰注明死亡时间; (2)申办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能证明申办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无法证明的,可提供公安、民政、镇街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均无法证明的,可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 (4)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5)死者银行账户已注销的,申办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可将待遇发放途径变更为本人银行账户,提供本人银行账户资料(◆◇),详细见下文“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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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 鉴定补贴 |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在自证书颁发之日起90日内,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超过时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补贴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
(1)本人身份证明(◆◇); (2)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若证书颁发之日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但参加鉴定之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则还需提供准考证等记录有参加鉴定(考试)日期的相关材料(◆◇); (3)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需收取原件); (4)无重复享受财政性资金补贴承诺书(◆),申请人须承诺“本次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未享受过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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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省户籍 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险金 |
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其后失业的,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非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可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计算标准为:[未计算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12]×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5%;其中,未计算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12取整,不满一年的取零;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24,按最低工资标准×80%×24计发;申领当月距离失业人员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之后不再计发。 已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再申请转为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
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在《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中选择支付方式为一次性领取即可,无需另外提交材料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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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同制 工人一次性 生活补助 |
2014年7月1日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1)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 缴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本人失业前所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需在原用人单位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向单位注册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若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申领)。领取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2)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其后失业的: A.2014年7月1日前的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缴费时间与2014年7月1日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新失业条例执行。 B.2014年7月1日前的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2014年7月1日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新失业条例执行;超出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
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 (1)本人身份证明(◆◇); (2)《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无需单位盖章); (3)本人银行账户资料(◆◇),详细见下文“相关说明”。
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其后失业的: 随失业保险金申领同步办理,无需另外提交材料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