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转入广州市的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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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转入广州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州市 佛山市 肇庆市流动就业人群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协议》执行。

  一、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一)转入条件

  广州市户籍、暂停参保的失业人员在异地符合领取失业待遇、要求将失业待遇转回户籍地领取的人员。

  (二)办理转入时需携带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广州市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待遇凭证。

  (三)具体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手续。

  2.经审核同意转入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接收证明交申请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3.办理转出且转移基金到账后,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回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4.办理转入确认手续后,申请人凭确认后的失业待遇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区社保中心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一)转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

  1.属于佛山、肇庆转入且正在广州市就业并参保。

  2.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广州市就业参保。

  3.属于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且正在广州市参保。

  (二)办理转入时需携带资料

  1.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单位代办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4. 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需提供调令原件和复印件(佛山、肇庆转入的除外)。

  5.属于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需提供迁移文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佛山、肇庆转入的除外)。

  (三)具体办理流程

  1.由单位或个人到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2.经审核同意转入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接收证明交还申请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佛山、肇庆失业关系转入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办理转入确认,不需出具同意接收证明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3.办理转出后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回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4.转入广州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重复的,先回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

  三、办理地址:

  白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柯子岭景云路22号三楼

  荔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越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德政中路龙腾里4号、10号

  海珠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萝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黄埔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天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石牌东路137号七楼

  南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环市大道中15号

  增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银行5-6楼

  从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河滨南路43号碧溪新村6巷4栋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市桥街平康路48号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温馨提示:因电脑业务系统数据处理,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不能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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