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业务
一、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待遇标准
(一)城镇户籍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
(1)享受期限
缴纳失业保险费 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2)发放标准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
2、失业期间医疗保险问题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保险费。
(2)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标准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个人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3)上述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3、死亡待遇
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遗属抚恤: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一次性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三、下列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条件及待遇标准
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本人失业前所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计发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领取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五、其他
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所需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应按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申领手续
(一)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手续
1.单位为职工在地税部门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后的次月到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包括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职工)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若属于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办理):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告知书》;为农民合同制职工代办审核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 填写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4)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
(5)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还需提供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6)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需提供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一并提供档案里的工龄审核表(《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对于正在参保的人员,请用人单位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手续。
2.单位应及时把《通知书》或《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并告诉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申领。凡因单位的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二)个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手续
失业人员前往失业前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若属于单位已失踪、注销情况无需单位盖章);
(2)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单位失踪、注销等情况证明;
(3)其他资料同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需携带资料的(3)至(6)项。
业务流程图: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申领或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各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申领、验证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申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通知书》;
(2)已办失业登记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领取回执,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有劳动争议的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选择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不需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重新就业后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业务流程图:
▲(四)农民合同制职工
1.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的手续由原单位代办,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若属于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办理),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确需个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在办理减员手续的次月起60天内(若属于办理停保手续当月即不缴费的可当月办理),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在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无需单位盖章);
业务流程图:
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办法
(一)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1.办妥申领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每月应按所属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验证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尚未领取完的期限自动结转。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区转移户籍的,到迁出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然后携带以下资料到迁入区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首页及本人资料页);
(4)《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年限不满一年,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续领手续:
(1)填写《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无需单位盖章)
(2)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其他资料同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携带资料的(2)至(6)项。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在60天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续领手续:
(1)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
(2)其他资料同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携带资料的(2)至(5)项。
(二)医疗待遇支付办法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丧葬补助金、怃恤金的申领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在失业人员死亡后 30天内,到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携带以下资料:
1、《死亡证》和《殓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2、提供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能证明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材料。
(1)户口簿可以证明申办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及法定继承权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无法证明的,可提供公安、民政、镇街等政府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政府证明,须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
(3)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 提供本市开户的结算账户材料。
(1)目前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结算业务使用的银行有工、农、建、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等;
(2)如提供存折账户的,需原件及印有帐号的页面复印件;如提供银行卡账户的,需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结算账户应首选提供死者本人账户,如不能提供的,次选提供法定继承人申办人(本人)账户,最次选为代办人账户。
业务流程:
三、未领失业保险金的结转
(一)已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尚未领取的期限自动结转。
四、失业保险转移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
1.属于佛山、肇庆转入且正在广州市就业并参保。
2.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广州市就业参保。
3.属于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且正在广州市参保。
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单位代办提供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4. 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需提供调令原件和复印件(佛山、肇庆转入的除外)。
5.属于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需提供迁移文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佛山、肇庆转入的除外)。
(二)、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广州市户籍、暂停参保的失业人员在异地符合领取失业待遇、要求将失业待遇转回户籍地领取的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广州市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待遇凭证。
(三)、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或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需转出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单位(个人)到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单位的申请报告(或个人申请报告);
(2)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同意接收证明(广佛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不需提供)。
业务流程:
(四)、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异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申领区的失业待遇发放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接收地的同意接收的证明(含接受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银行、开户户名和银行账号);
(3)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提供《通知书》。
业务流程:
注:加★的业务可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
加▲的业务可在番禺、南沙区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