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待遇申领办理指南
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1、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生育及产假当月有参保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如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可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具体计发公式=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见下表)
类别 |
具体情形 |
假期天数 |
所需提交材料 ◆代表需提供原件(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使用) ◇代表需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
申领期限 |
申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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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材料 |
主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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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育 |
顺产 |
98天 |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 待遇申请表》(◆) 备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可不加盖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 备注:具体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 :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单位申办的提供复印件一份;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一份。 |
(1)婴儿出生证明(◆)备注:如新生婴儿死亡的,则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备注: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等相关手续的资料或证明。 |
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申报 (逾期未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材料的,不予支付) |
用人单位 |
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 |
加30天 |
除第(1)-(2)项主要材料外,还应提供: (3)诊断证明(◆)备注: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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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 |
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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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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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产 |
怀孕2个月以下 |
15天 |
需提供第(2)及(3)项主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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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2个月以上(含2个月)4个月以下 |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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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 |
4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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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 |
7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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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计划 生育 手术 |
取出宫内节育器 |
2天 |
需提供第(3)项主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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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宫内节育器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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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输卵管结扎 |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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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输精管结扎 |
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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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 |
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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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殊 情 形 |
产妇因生育导致死亡 |
产前15天至死亡 |
除第(1)-(3)项主要材料外,还应提供: (4)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备注: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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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单位依托: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 |
相应情形的假期 天数 |
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应提供: (5)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 (7)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 |
参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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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生育时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申报的 |
相应情形的假期 天数 |
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应提供: (5)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 (8)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等证照副本(◇) |
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申报 (逾期未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材料的,不予支付) |
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