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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书(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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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1998年11月4日修正,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4号);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1999]第16号);

  四、《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五、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1999】32号)。

  收养登记对象和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一)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五)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国内公民在花都区办理收养登记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未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孤儿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等;被收养小孩成为孤儿的情况背景:收养人收养原因及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的证明;

  6、指定的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

  1、作为监护人送养孤儿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职业、户口所在地、与收养人及与孤儿的关系、送养原因等:被收养小孩成为孤儿的情况背景、父母死亡原因等;作为监护人同意送养孤儿的声明: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孤儿的出生证,户口簿;

  4、孤儿的成长报告;

  5、区以上医院出具的孤儿的身体检查证明;

  6、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

  7、监护人为送养人提交的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监护人为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孤儿的兄、姐的,该证明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监护人住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2)监护人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该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3)监护人为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该证明由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出具;

  (4)在指定监护的情况下,该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由人民法院出具。

  8、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1)自然死亡于医疗机构内的由该机构出具;

  (2)凡死于家中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

  (3)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的,须经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4)宣告死亡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二、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国内公民(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收养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到民政局的收养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申请表》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试养小孩手续(三个月试养期),试养期过后,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福利机构)须提供: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5、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6、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的体检检查;

  8、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应提交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9、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底册。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特殊困难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与被收养人是怎样的关系,收养原因,被收养小孩父母生活特殊困难的情况,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明:

  1、送养特殊困难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生活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情况、送养原因、与收养人是怎样的关系。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5、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

  6、生父母与经常居住地的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7、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

  8、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法院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9、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10、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11、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12、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持中国护照的华侨例外)才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亲属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与被收养人是怎样的亲属关系,收养原因,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的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

  1、送养亲生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人夫妇的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送养亲生子女原因、与收养人是怎样的亲属关系、是否自愿送养子女。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5、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8、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9、被收养人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五、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继母(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继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收养继子女的原因,保证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 户口簿、身份证;

  3、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6、指定的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

  1、送养亲生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人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送养亲生子女的原因,与收养人关系,是否自愿送养子女。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离婚证(丧偶证明);

  4、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5、生父或生母的同意送养意见书;

  6、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7、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8、被收养人区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持所需证件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或送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或送养)书)。

  二、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三、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提供有关证明材

  弃婴、儿童经公告确无亲人认领后,收养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照相

  收养人、被收养人拍摄大一寸彩色单人相各3张、合照相3张。

  五、领证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当事人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齐全后,自次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签名领取《收养证》。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才能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均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应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 解除关系协议书,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于次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回收养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业务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时间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收养广州市辖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孤儿,在广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办理收养登记(联系电话:020-83333443,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

  国内公民在广州市老城区内收养子女的,在广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办理收养登记。国内公民在广州市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收养子女的,在当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花都区办理收养登记业务部门: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联系电话:020-86973125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35号

  业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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