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假期及依据
类 别
假 期
依据
正常产假(顺产,包括产前休假15天)
98天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第13条
(2015年8月4日)
难产(剖腹产、会阴3度破裂者)
另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
另加15天
生育多胞胎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15天
女方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2016年9月29日)
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
15天,配偶看护假1天
2、《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2013年8月1日)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
30天,配偶看护假5天
怀孕4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
45天,配偶看护假5天
怀孕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
75天,配偶看护假5天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2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
3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
30天,配偶看护假3天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第13条
(2015年8月4日) 2、《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2013年8月1日)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10天,配偶看护假3天
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天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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