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需提供有户口地址的户口本首页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本人户籍卡原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提供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3.补领结婚证的提交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2寸合影照片3张;补领离婚证的提交单人近期半身免冠2寸照片2张。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婚姻当事人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 婚姻登记的机关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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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预约网址:http://wsbs.gzmz.gov.cn/gsmpro/web/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