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图书馆
花都区图书馆于1962年建馆,原名为花县图书馆,1993年花县撤县建市后更名为花都图书馆。1992年8月在原花县县委县政府和花都区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兴建新馆,并于1998年5月正式对外开放。现花都区图书馆位于新华街宝华路38号,占地面积17.41亩,建筑面积8630.3平方米,馆舍宽敞明亮,馆内环境舒适,是花都区重要的文化设施之一。
花都区图书馆现有总藏量113万册(件),其中实体文献48万册(件)、数字图书65万种、电子报刊1200多种,阅览座席1650个。馆内设图书借阅区、报纸阅览区、期刊借阅区、参考文献/地方文献区、自学区、视障人士阅览区、多媒体阅览室、视听室、报告厅、展览厅、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数字图书馆、少年儿童图书馆等多个向读者开放的服务窗口。
花都区图书馆坚持“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宗旨,积极开拓各种服务项目,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读者活动,并为读者提供各类信息咨询、信息资料服务。
地址: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38号
电话:(020)36820949
入馆须知:
一、花都图书馆实行免证阅览,凭证借阅服务,欢迎广大读者利用图书馆的各类资源。
二、进入图书馆应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礼貌待人,请勿在馆内睡觉、躺卧、席地而坐,不做有碍人格和观瞻之举,维护文明优雅的图书馆环境。
三、保持馆内清洁卫生,请勿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勿在阅览区和书库内饮食。
四、图书馆是重点消防单位,严禁在馆内吸烟、用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宠物等进馆或在馆内从事其它与阅览无关的活动。
五、保持馆内安静,请勿大声喧哗、吵闹、追逐,入馆后请将手提电话等通讯设施置于静音状态,以免影响他人阅读。
六、爱护公共书刊资料、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涂抹刻画和人为破坏,未经许可,不得在馆内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
七、因阅览座位有限,为保证查阅资料读者的需要,请勿带个人书籍在阅览区自习。
八、请爱惜图书馆各种资源及设施,使用图书馆内的计算机等设备时,要遵守规定,不做有损设备的事。借阅电子读物时,要注意爱护保管,避免划伤。
九、请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争做文明读者。
办证指南:
一、办证时间:
上午:09:00-11:30
下午:14:30-17:00
星期六、日照常办证,节日不办证。
二、办证内容和手续:
1.借书证种类
(1)借书证:凭有效身份证在花都区图书馆注册为读者(也可办理一个借书证),可借花都馆图书(含期刊、电子光盘)五册(件),与广州市图书馆及各区公共图书馆图书通借通还,借期一个月,如逾期还书,须交纳滞纳金每天每册0.1元。共享广州市图书馆数字资源。
(2)少儿借书证:凡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可持有效身份证、监护人有效身份证,监护人同意为该名被监护人行为承担责任,办理“广州少儿文献通借卡”一个。可借阅少儿图书五册,广州市图书馆、广州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及各区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五册,共十册,借期一个月;每证内有原始积分300分,如逾期归还图书,每册每天扣1分。共享广州市少年儿童图书馆数字资源。
(3)集体借书证: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工矿企业、社区、幼儿园、学校等单位可机构,凭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可办理集体借书证,借阅一定数量的图书(含期刊、电子光盘),借期六个月。
2、凡二次办理借书证(如遗失补办、退证后重办),需交纳10元工本费。如遗失借书证,损失由持证人承担,请及时到本馆办证处办理挂失手续。
3、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花都区图书馆。
三、读者如遗失借书证,需及时到本馆办理挂失手续,未挂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读者本人承担。补办或二次办理借书证,需经计算机核实信息、注销原证,并交纳10元工本费,一星期后领取新证。
四、退证:经计算机核实无借书记录、无滞纳金后,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和借书证办理退证手续。
五、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属广州市花都区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