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区城镇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个体户、居民户和已办暂住证的流动人员。
二、收费标准如下表:
花都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项目
序号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
城区 | 各镇 | ||
1 | 城镇居民 | 4元/户/月 | 3元/户/月 |
2 | 暂住人员 | 1元/人/月 | 1元/人/月 |
3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户 | 6元/桶(0.3m3) | 4元/桶(0.3 m3) |
4 | 从业人员不足6人,户内面积少于50m2非从事餐饮、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体户 |
6元/户/月 |
4元/户/月 |
5 | 公共交通的垃圾由经营单位设容器收集 | 按垃圾量(桶)计交费 | 同左 |
6 | 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 | 免收 | 免收 |
说明:村民送到处理场的生活垃圾参照上述标准协商收费 |
三、有关减免政策:
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