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科宣传栏内容
(燃气管理科工作职能)
1、拟定全区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
3、协调推进管道燃气发展
4、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和燃气使用宣传
5、监督管理燃气行业设施建设
6、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供应保障、燃气设施正常运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非跨区、县级市经营)
一、实施对象:本辖区内管道燃气企业、液化气企业(包括分支机构)、汽车加气企业
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
三、申请材料:
1.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
4. 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
5. 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
6. 燃气气质成分检测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7. 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
8. 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
9. 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10. 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11.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要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运行、维护和抢修、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12.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
14.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在异地参保的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
15. 累计赔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16. 租赁燃气设施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燃气设施租赁合同
17.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还应当提供具备储存、充装能力和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 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
18. 跨区经营的还应当提供经营所在地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气供应设施的证明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保障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措施。